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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0-02-26 00:00:00    人气:    所属分类:档案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依据《中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档案是指: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本、专科且获得学校学籍的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体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学生工作处统一指导、二级学院直接管理,辅导员组织落实、学生本人积极参与”的原则。学生毕业前的档案(电子、纸质)由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管理,学生毕业后的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应学生意愿转递学生就业单位或有关托管部门。学生档案册的电子文件、学籍卡上交档案馆存档。

辅导员是学生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和完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处统一要求,明确学工干事为学生档案管理员,协助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安排部署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工作;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完善提出具体、规范的要求,按照本办法做好学生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做到安全、保密、系统、完备。


第二章  档案材料

第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学生档案除招生录取时已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外,应不断充实和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档案材料。

(一)入学档案材料:高考档案、录取通知书

新生入学档案由新生入学报到时自带,辅导员应及时收齐、整理。整理时,应检查档案密封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随后将原新生档案及《录取通知书》一并装入我院统一印制的档案袋,并按学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辅导员对新生班级学生的档案不完备的要清查汇总报学生工作处档案管理员备案。

(二)入学后档案材料

1.《学生档案册》:一式一份,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利用信息化渠道采集与填报(辅导员),学生毕业时二级学院打印、辅导员审核检查、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2.《学生学籍卡》:一式一份,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利用信息化渠道采集与填报(辅导员),学生毕业时二级学院打印、辅导员审核检查、盖章后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上交学生工作处留存学校档案馆。

3.《奖惩材料》: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分或处分撤消材料,辅导员组织装入学生档案。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学生本人填写,辅导员组织装入学生档案。

5.《体检表》:由学校医务室提供,辅导员组织装入学生档案。

6.其他有必要装入档案的材料。如学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辅导员组织装入学生档案。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应按要求加盖相应公章或签章,需装袋的部分,全部由辅导员负责组织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材料或打印、或用碳素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除荣誉证书等证书外,档案材料一般应使用原件。应保护档案,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

第六条  档案袋封面的填写。新生入学后,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档案袋。应保持档案封面的整洁、干净并以正楷字填字,有条件的话可使用打印机打印。档案编号即为学生学号。已装入档案的材料应在封面相应的位置打“√”标注。


第三章  档案归档

第七条  录取报到的新生高考档案及《录取通知书》应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以内完成。

第八条  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材料,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九条  《学生档案册》、《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在学生毕业当年的四月底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二级学院落实、辅导员将档案归档装入学生档案袋。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六月底前完成当年所有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完善、接收工作。毕业生档案的《学生档案册》电子文件、《学籍卡》纸质、电子文件移交档案馆保存。上交档案馆的学籍卡以班级为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并附封面、学生名单、该班级毕业合影照片。

第十一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纳入二级学院、辅导员考核,应各负其责,并执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保管与查询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实行规范管理。档案材料要登记、编号、造册、分类、排序。要严格保密,并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潮、防光、防霉、防高温、防鼠等。做到科学规范、方便查找。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档案整理完毕后,辅导员统一存放二级学院保管。学生毕业,辅导员装入全部材料,以系为单位将整理好的毕业生档案上交学生工作处。中期二级学院要进行检查,对应及时补充的资料进行及时的完善和补充,学生工作处要进行抽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时,本院人员须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查阅。校外人员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不予外借,凡借阅的档案,要严格保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复制、拍照、涂改、勾划、增加或撤换。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  投递与提取

第十六条  学生档案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特殊情况需自带的,携带过程中档案遗失、私自开封等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应在6月份之前按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完成毕业生档案整理、接收工作。将学籍卡交档案馆存档;双方完善好档案的交接、存档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当年7月底未申请本人档案去向,学生工作处按照相关规定可转入其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或学校所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十九条  退学、开除学籍以及其他原因丧失学籍者,其本人档案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以班级为单位打印《学生档案发放名册》。通过机要邮递的毕业生档案应登记造册,毕业生档案《机要文件交寄回执单》原件由学生工作处留存。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档案的转进、转出必须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和调档函领取本人毕业档案。档案管理员在发放学生档案时,须让学生在《学生档案发放名册》上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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